云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凯发优惠

云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8-22 16:03:00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灾险普办函〔2022〕12号

各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综合评估与区划工作,现将《云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2年8月22日

 

 

云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精神,有序推进我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综合评估与区划工作,根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全国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方案》《云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等有关工作要求,云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普查办)在总结“一省一县”(盈江县)、“一省一市”(楚雄州)自然灾害综合评估与区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云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标与任务

(一)工作目标

在我省自然灾害综合评估与区划试点工作基础上,完成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自然灾害综合评估与区划工作,形成各级综合评估与区划成果数据、图件和报告,推进我省自然灾害综合评估与区划技术队伍建设和成果落地应用,推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评估工作规范化、体系化建设,为各级党委、政府有效开展常态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切实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准确可靠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二)工作任务

全面开展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自然灾害综合评估与区划任务。开展历史灾害评估、综合减灾能力评估、重点隐患综合评估、综合风险评估、综合风险区划和综合防治区划,编制成果报告和图件,开展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综合评估与区划成果汇交与审核,形成云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综合评估与区划成果。

二、工作内容

(一)综合评估与区划基础数据集成

开展自然灾害综合评估与区划工作,集成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五大灾种的危险性评估、隐患评估、风险评估、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等调查、评估、区划的相关成果数据;集成应急、住建、交通等行业部门的调查成果数据。

(二)底图处理

1.地质灾害评估区划数据成果处理。省普查办负责对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图、风险区划图、防治区划图等三类地质灾害评估区划成果数据进行处理;数据处理前需根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与成果综合性审核技术规范(评估与区划类)》(国灾险普办发〔2022〕10号)相关要求开展数据自检;数据处理时需在物理隔离专区内使用离线计算机将地质灾害评估区划成果数据处理成标准的30弧秒地理格网数据;数据处理后采用离线方式通过数据管理与汇交系统将30弧秒格网的地质灾害评估区划成果数据汇交至国务院普查办。

2.地理格网数据制备。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评估与区划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灾险普办函〔2022〕26号)相关要求开展地理格网数据制备,省普查办负责组织完成地理格网和30弧秒格网乡镇边界制备。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6弧秒地理格网和格网乡镇边界制备。

(三)综合评估与区划

全省自然灾害综合评估与区划工作任务包括:应急领域专项评估、历史灾害评估、综合减灾能力评估、重点隐患综合评估、综合风险评估、综合风险区划和综合防治区划。

1.应急领域专项评估。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的应急领域专项评估,根据调查数据以及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危险性评估成果开展。应急领域专项评估涉及煤矿山自然灾害设防达标与致灾危险性评估、非煤矿山自然灾害设防达标与致灾危险性评估。

2.历史灾害评估。自上而下进行灾情指标计算结果的复核和确认,以复核确认的结果为基础,配合国务院普查办开展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历史灾害评估。

3.综合减灾能力评估。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的减灾能力评估根据调查数据独立开展。省、州(市)减灾能力评估涉及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家庭和综合减灾能力评估内容;县(市、区)级减灾能力评估涉及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家庭和综合减灾能力评估内容。

4.重点隐患综合评估。开展省、州(市)、县(市、区)三级重点隐患综合评估,包括致灾隐患综合评估和承灾体隐患综合评估。致灾隐患综合评估自上而下开展,承灾体隐患综合评估各级独立开展。

5.综合风险评估。自上而下开展省、州(市)、县(市、区)三级五大类承灾体综合风险评估,即:房屋、公路、经济、农作物、人口综合风险评估。

6.综合风险区划和综合防治区划。根据历史灾情调查数据、综合减灾能力评估结果、重点隐患综合评估结果、综合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单灾种的风险区划、防治区划成果等调查、评估、区划成果数据,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开展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综合风险区划和综合防治区划。

(四)主要成果

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自然灾害综合评估与区划成果,包括数据、图件和报告成果。

三、责任主体

省普查办是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综合评估与区划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完成省级及以下评估与区划任务,形成综合评估与区划系列成果,省级行业部门配合省普查办完成单灾种风险评估与区划任务;部分具备条件的州(市)、县(市、区),可在省级行业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评估与区划任务,推动普查成果在州(市)、县(市、区)层面应用。

(一)省普查办

负责全省自然灾害综合评估与区划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配合国务院普查办开展综合评估与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完成调查数据汇交与省级层面数据共享,并督促相关行业部门按指定方式完成线上、线下单灾种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汇交。配合国务院普查办完成全省历史灾害评估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技术组开展单灾种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综合性审核;负责组织综合评估与区划技术团队开展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应急专项评估、历史灾害评估、减灾能力评估、重点隐患综合评估、综合风险评估、综合风险区划与防治区划,以及相应制图与报告编制工作。负责组建省级综合评估与区划专家组,开展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各项综合评估与区划成果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自然灾害综合评估与区划技术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协助省级各行业部门完成单灾种成果图件和成果报告的横向汇交,同时协同省级行业部门按照指定方式完成成果的纵向汇交。

(二)省级行业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调查数据汇交与数据共享。组织完成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单灾种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相应制图与报告编制工作,并及时将单灾种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州(市)、县(市、区)两级行业部门核实;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开展州(市)级、县(市、区)级单灾种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负责审核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单灾种评估与区划成果,完成单灾种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线上、线下汇交,同时提供本行业相关资料,并配合省普查办开展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综合评估与区划工作;推选行业专家参加综合评估与区划专家组,参与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综合评估与区划成果审查工作。省级各行业部门具体任务如下: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风险区划与防治区划方案编制和技术培训;研提数据需求,负责指导开展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工作;负责审核地质灾害各类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数据,并按要求统一汇交全省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等基础数据的审核、汇集,并按要求统一汇交全省房屋建筑、市政设施普查成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水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风险调查数据的审核、汇集及评估分析,并按要求统一汇交全省交通基础设施普查成果。

云南省水利厅:负责水旱灾害危险性评估、风险评估与区划方案编制和技术培训;研提数据需求,组织开展全省洪水、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险评估、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以及山丘区中小流域洪水淹没图编制;负责审核水旱灾害各类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数据,并按要求统一汇交全省水旱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实施全省综合评估与区划工作,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与区划方案的编制与论证和技术培训;负责组织开展历史灾害评估、综合减灾能力评估、重点隐患综合评估、综合风险评估、综合风险区划与防治区划等评估区划工作;负责审核汇集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各类综合评估与区划成果数据;负责部署数据成果审核汇集、综合评估与区划等软件系统。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火灾危险性评估、重点隐患评估、风险评估与区划方案编制和技术培训;研提数据需求,组织开展全省风险评估、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工作;负责审核森林火灾各类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数据,并按要求统一汇交全省森林火灾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

云南省地震局:研提数据需求,负责地震灾害危险性评估、重点隐患评估、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负责审核地震灾害各类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数据,并按要求统一汇交全省地震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

云南省气象局:研提数据需求,负责气象灾害危险性评估、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负责审核气象灾害各类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数据,并按要求统一汇交全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

(三)州(市)、县(市、区)级普查办

负责完成调查数据汇交。配合省普查办及综合评估与区划技术团队开展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综合评估与区划,以及相应制图与报告编制工作。负责组建本级综合评估与区划专家组。配合综合评估与区划技术团队深入乡镇开展综合评估与区划成果的现场调研、验证核查工作。负责本级各类综合评估与区划成果的审查和修正,同时对综合评估与区划工作、基础数据、成果应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州(市)、县(市、区)级行业部门

配合本级普查办完成调查数据上报。按照行业部门要求,负责本辖区行业单灾种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负责本级行业单灾种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的审查和修正,对行业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基础数据、成果应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本行业部门相关基础资料,并协助综合评估与区划技术团队开展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综合评估与区划工作。推选行业部门专家参加本级综合评估与区划专家组,参与本级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审查工作。

四、工作步骤

按综合评估与区划的工作内容(详见本方案中的“二、工作内容”),开展全省评估与区划工作。

(一)前期各项工作

1.开展综合评估与区划工作实地调研,加强与地方沟通。

2.组建州(市)、县(市、区)本地专家团队。

3.开展州(市)、县(市、区)综合评估与区划相关参与人员培训。

(二)单灾种与综合评估区划协同开展

1.历史灾害评估独立开展。

2.综合减灾能力评估独立开展。

3.重点隐患综合评估在单灾种危险性评估、隐患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开展。

4.综合风险评估在单灾种危险性评估、历史灾害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开展。

5.综合风险区划在单灾种危险性评估、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开展。

6.综合防治区划在单灾种风险评估、隐患评估、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综合减灾能力评估、重点隐患综合评估、综合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开展。

(三)成果汇交与综合性审核

1.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单灾种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由上级行业部门组织审核。

2.省普查办负责组织省级行业部门汇交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单灾种评估区划成果,并开展成果规范性和科学性审核。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省级行业部门,行业部门及时对成果进行修订。

3.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行业和综合评估与区划数据需求清单》(国灾险普办发 〔2021〕7号及其修订说明)横向汇交各类、各级单灾种评估区划成果,原则上采用线上汇交的方式(地质部门采用离线汇交方式,各级普查办与同级水利部门具体商定横向汇交方式),经国务院普查办和省普查办综合性审核(主要是形式审核)通过后,方可入库供综合评估区划使用。

(四)综合评估与区划成果审核

针对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综合评估与区划成果,省普查办组织开展行业审查、专家审查和相应层级的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审查。省普查办组织开展市级成果审查,并对县级成果进行抽查。

五、全省评估与区划工作安排

(一)单灾种风险评估与区划

各行业部门完成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单灾种风险评估与区划任务,及向省普查办横向汇交任务时间节点(详见表1)。各行业部门在向省普查办横向汇交前需根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与成果汇交和入库管理办法(修订稿)》(国灾险普办发〔2021〕8号)的相关要求,对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质量审核无误后再进行横向汇交。

(二)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全省综合评估与区划工作需严格按照国务院普查办规定的时间节点逐步推进,省级综合评估和区划要求的时间节点详见表2,州(市)、县(市、区)级综合评估和区划要求的时间节点详见表3。

六、主要成果

(一)报告

1.省级:

2.州(市)级:

3.县(市、区)级:

(二)核心成果

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综合评估与区划图件成果均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评估与区划系统进行图件制作,成果包括电子版图件和报告,以及相关图件、报告印刷。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省普查办统筹协调各地、各行业部门做好全省评估与区划工作。省级行业部门统筹做好本行业评估区划工作,确保本行业按照全国方案完成省级任务。省普查办要会同省级行业部门做好本地区的评估区划工作,并根据单灾种评估区划需求,负责向省级行业部门分发国务院普查办制备的人口、房屋、gdp、农作物标准格网数据。各级普查办要与行业部门通力协作,确保单灾种评估区划及其成果审核与汇交、综合评估区划及其成果审核等各主要环节实施畅通、有序推进。

(二)技术保障

省普查办、行业部门要强化评估区划的业务指导,持续开展技术培训工作,强化全省评估与区划业务能力和技术队伍建设,确保各级各类评估区划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省普查办、行业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核职能,按照行业和综合评估与区划数据需求清单和评估与区划核心成果清单等开展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审核结果,相关责任主体及时完成成果修正。

(三)监督保障

省普查办按照全省综合评估与区划各环节任务,会同行业部门建立进度监测指标和统计报送机制,依托普查调度管理系统开展评估区划进行动态监控。省级行业部门要动态掌握本行业各类评估区划的实施进度,及时向省普查办报送省级任务推进情况和对单灾种评估区划成果审核情况。州(市)普查办要动态掌握本地区各类评估区划的实施进度,及时向省普查办报送州(市)评估区划任务推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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