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凯发优惠

发布时间:2022-11-07 11:01:00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2022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明确“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今年,王予波省长、刘非常务副省长多次要求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激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监督举报。原省安监局于2012年出台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与2018年原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制定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条款、奖励标准已不相适应。因此,急需制定出台我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通过奖励举报,鼓励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云南省细化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共6章25条,由总则、举报奖励范围、举报及受理、举报奖励、监督管理、附则等6部分组成。主要规范了举报奖励范围、受理程序、兑付方式、监督管理责任等,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举报人范围、受理部门,规定了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举报奖励范围,共4条。主要内容为奖励举报的条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解释界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列举说明,并明确不能奖励的范围。

第三章举报及受理,共5条。主要内容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职责,举报的形式、途径、内容,举报的转办,举报办理时限和管辖。

第四章举报奖励,共5条。主要内容为资金安排,兑付方式,奖励标准,明确多人多次举报、多人联名举报和单位举报的奖励方式,领取奖励的期限,匿名举报的奖励领取方式。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5条。主要内容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明确举报人义务,受理单位的职责,保密规定,上级督办下级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为明确解释权,说明各州市可以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定了本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本办法起草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定,2022年7月,先后向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有关省级部门及省应急厅机关各处室征求了意见建议;8月5日至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15条意见建议,经审核采纳13条。经省应急厅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经省应急厅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转交省财政厅会签时,省财政厅提出1条修改建议,已采纳进行修改。2022年10月18日,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

四、文件执行日期说明

本办法印发日期是2022年10月18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1月1日起。

 

相关文件:《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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