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应急罚〔2023〕基础2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凯发优惠

发布时间:2023-09-28 15:36:2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3〕基础2号

个旧市天梯冶炼厂: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3年7月25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对个旧市天梯冶炼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多项违法行为: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你单位主要负责人马兴伟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安环科科长林喃喃经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烟化炉区域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煤粉制备区域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云)应急检查〔2023〕基础6号《现场检查方案》;证据二:(云)应急现记〔2023〕基础6号《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3 份;证据四:个旧市天梯冶炼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五:马兴伟、王敏、林喃喃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2项合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昆明盘龙支行,账号2401980104000435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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