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应急罚〔2023〕执法-凯发优惠

发布时间:2023-05-09 15:5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执法-1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

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鲁奎山铁矿存在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计划制定不规范,教育培训记录反映未按计划培训内容开展培训。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井下避灾线路图数量较少,部分主要作业场所未见标志,1534m分层运输坑道内未标注勘探线,部分采空区未见封堵标识。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部分电机车驾驶室顶棚防护措施部分失效,矿山现有井下“六大系统”运行不正常。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534m分层、1530m中段4-5号勘探线之间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规范要求,1530m中段、1534m分层的现状图未准确标注回采位置、废弃坑道、封闭空区现状位置,井下局部巷道存在小块浮石掉落风险,1530m中段坑口上方边坡局部存在滑坡迹象,各中段坑口随意顺坡排放废石。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查时所提供的部分劳动防护用品无劳安标识或过期未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第4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第5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5项合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昆明盘龙支行,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2401980104000435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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