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事故预防服务功能助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凯发优惠

发布时间:2023-07-25 15:05:04

云应急函〔2023〕143号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辖内各监管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作用助力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应急厅函〔2023〕16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3〕7号,以下简称《意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预防服务职责,助力全国、全省开展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不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的一次重大行动。开展风险减量服务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助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意见》要求,深入研究《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云安〔2023〕6号)、《云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辖内财险业风险减量服务的通知》(云银保监办便函〔2023〕74号),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针对投保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安责险助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帮扶活动,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帮扶措施,强化监督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二、尽快实现应保尽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投保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请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监管执法,督促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投保安责险,尽快实现应保尽保。投保安责险的具体范围为:非煤矿山行业领域是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包括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闭库等有关活动)、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活动,包括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煤层气(地面开采)等有关活动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是从事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生产、经营和聚积保存等活动的行业领域;烟花爆竹行业领域是从事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有关的生产、储存、销售等活动的行业领域;金属冶炼行业领域是从事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的行业领域。其他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责险具体范围由各省级行业监管部门明确。

三、高质量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明确的服务项目,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云南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内容参考表》(附件1),着力提高事故预防质量和实效。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梳理日常检查、调研、帮扶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汇总形成《建议保险机构开展针对性事故预防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清单》(附件2),督促承保保险机构开展针对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服务;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接受承保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在保险合同或单独签订的服务合同中要约定急需的具体服务内容及频次,明确事故预防服务具体标准、质量和效果;保险机构要牢固树立风险减量服务意识,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机制,完善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评价管理等制度,开展事故预防服务遵循“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原则,把事故预防费用集中投向存在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托自身专业服务团队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助力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要根据投保单位行业特点、生产规模、风险等级、人员状况、安全管理水平和历史事故情况,合理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方案,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措施、服务频次、服务机构、服务人员、预期目标和服务保障等事项,确保事故预防服务内容合规、结果有效、信息完备。

四、加强工作统筹和监督执法。建立监管部门 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四位一体”沟通协调机制。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安责险专项执法行动,对应保未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实施处罚。各地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保险机构在经营安责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予以纠正。承保保险机构要按照《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启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及时将安责险业务信息上传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安责险业务数据信息共享云服务。请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定期通报安责险展业情况、投保理赔情况、事故预防服务情况,不定期开展安责险业务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调研,分析存在问题,会商研究工作措施,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积极促进全省安责险工作健康发展。

请各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10日前将本地区《建议保险机构开展针对性事故预防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清单》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ynyj610@126.com;于8月2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安责险助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帮扶活动工作方案报送省应急管理厅;于2023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安责险投保情况、开展安责险助力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相关情况、《安责险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附件3)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需求随时报送《建议保险机构开展针对性事故预防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清单》,以便省应急管理厅协调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常态化开展针对性事故预防服务。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辖内各监管分局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安责险助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帮扶活动工作方案报送原云南银保监局财险处金融专网邮箱;于2023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保险机构利用安责险助力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情况、《保险机构参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统计表》(附件4)报送原云南银保监局财险处金融专网邮箱。请各财产保险省分公司将昆明地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保险机构参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统计表》(附件4)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原云南银保监局财险处金融专网邮箱。

 

附件:1.云南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内容参考表

   2.建议保险机构开展针对性事故预防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清单

   3.安责险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4.保险机构参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统计表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3年7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应急管理厅罗永刚,0871-6802559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何凌霞,0871-6462086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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