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凯发优惠

发布时间:2023-07-17 17:53:00

云应急办〔2022〕19号

机关各处室: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厅党委2022年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12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购买服务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服务,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但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完成,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择优选择、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购买服务由项目经办处室负责组织实施,规划财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审批处负责合法性审核,机关纪委负责纪律监督。

第五条 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按照《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是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形式授权有关厅领导为购买服务项目的委托代理人。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且确实适宜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八条 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除具备特定条件的个人外,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项目经办处室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确定,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不合理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条 厅机关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履行部门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应当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密切相关,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不得购买服务:

(一)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相关处室直接履行职责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雇工、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省财政厅出台的现行《云南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

第四章 购买预算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申报。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每年财政部门组织申报次年部门预算前,有关处室应当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计划,合理测算所需资金,科学编制绩效指标和绩效目标,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规划财务处汇总。

第十四条 预算审核。规划财务处对各处室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初审,经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编入部门年度预算,报请厅党委会议审议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预算一经批复,各有关处室应当迅速研究确定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尽快组织实施,合理安排项目计划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加强项目督促指导和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预算一经批复,除发生不可抗力、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临时重要工作安排等不可预见因素外,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取消。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项目终止、预算调剂等确需调整的,由项目经办处室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说明调整原因、金额等,附相关资料,按照有关内控制度明确的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绩效管理。按照《云南省应急管理厅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经办处室应当将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全过程,积极配合规划财务处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对本处室项目进行绩效跟踪、绩效运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偏差,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

第五章 购买方式及流程

第十八条 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经办处室应当根据服务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竞争原则,采用适当采购方式依法依规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办处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办理项目资金结算与支付手续,按照有关内控制度规定提供完整的合同、发票、服务完成情况佐证材料等资料。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和有关内控制度规定进行支付,不得提前支付和超额支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办处室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质量把关,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会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处室、规划财务处、机关纪委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参加。所有参加验收人员都应当在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项目经办处室、有关处室及有关专家主要负责查验服务事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数量、质量、期限全部完成,是否还存在缺项及遗留问题;规划财务处主要负责查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机关纪委主要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过程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纪委应当对购买服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尽早发现、及时纠正、严肃处理有关违规违纪行为。审批处应当加强对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参与、指导合同纠纷处理。规划财务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对项目预算编报、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严控财务审批流程,严把资金支出审核关。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办处室应当合理确定项目需求,精准测算资金需求,科学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和项目验收标准,加强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督和绩效监控,随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督承接主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和财务管理规定结算支付资金,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办处室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招标文件,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分别送审批处、规划财务处、机关纪委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核,不得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量身定制”招标条件或设置具有“指向性、针对性”的评分办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杜绝“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无特殊情况拖延项目实施,导致50%以上项目预算资金结转次年,或项目资金被财政部门收回的(项目结余资金除外),由机关纪委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