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凯发优惠

发布时间:2023-07-17 17:51:50

云应急办函〔2020〕88号

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经2020年第9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27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自行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下列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且未录入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项目;

(三)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但由本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自行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保证行政效率和采购质量。

第四条 项目经办处室负责自行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规财处负责厅机关自行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关纪委负责厅机关自行采购工作的纪律监督,审批处负责有关项目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各处室具体职责按照《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自行采购由项目经办处室牵头邀请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自行采购小组(3人及以上)组织采购,或者确定采购方式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通用程度低的采购项目,项目经办处室应当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必要时可临时成立采购项目领导小组。

第六条 自行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方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具体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和采购程序按照《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技术规格统一、货源充足、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且评分标准简易明确的通用类自行采购项目,由自行采购小组组织采购;技术标准复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且需由相关专家评审的有特殊需求类自行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组织采购。委托代理服务费用在规定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第八条 自行采购项目金额低于20万元,项目要求简单且任务紧急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可以通过询价、比选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九条 自行采购工作流程、自行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与监督检查按照《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自行采购项目不需录入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不需在该系统中编报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组织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取按照《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评审专家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二条 自行采购有关信息(含采购公告、结果公告等)应当主动公开,提高自行采购活动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外,采购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公开。

(一)自行采购小组组织采购的,由项目经办处室在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信息公开—公文公告”栏目发布采购信息,采购公告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其中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结果公告公布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流程及规定时限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采购信息。

第十三条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所属事业单位组织的自行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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