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凯发优惠

发布时间:2017-03-03 09:12:11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安委会办公室: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办〔2016〕4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黑名单”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黑名单”制度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通过“黑名单”制度实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尽快建立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切实抓好这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今后,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黑名单”信息的报送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

二、确保“黑名单”信息及时准确报送公布

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省安委会办公室2015年9月印发了《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云安办〔201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汇总信息逐级上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但一些单位重视不够,没有及时组织信息采集,该报送的 “黑名单”迟迟不报。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认真梳理,将应纳入省级“黑名单”的五类信息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若报送期限内没有“黑名单”信息的,要书面说明情况。请各单位确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科室和人员,于2016年6月1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汇总审核各单位信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省级“黑名单”信息,并向省级发改、国土、环保、工商、人民银行、证监、保监、银监等部门通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尚未采集报送“黑名单”信息的,请于6月10日前将相关信息补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充分发挥“黑名单”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黑名单”制度在防范重特大事故方面的作用,要与认真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关于“五个一批”的要求和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相结合,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跟踪力度,及时将未按要求整改或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曝光,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系统,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二是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执法力度,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跟踪落实惩戒措施,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和随机抽查;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联系人:吴东兴   电话:0871-68025628)

 

 

附件列表:

黑名单信息采集表.doc

附件列表:

2016年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第一批黑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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